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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多优越性!怪不得信托受投资者青睐!

发布时间:2024-04-20  |  作者:信托

近年来,在愈加动荡的市场环境下,信托凭借其独特的优越性,受到众多投资者的青睐,种类繁多的信托产品为投资者们提供了一种低风险、稳定收入回报的理财方式。那么,对比其他类型的理财产品,信托的优越性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一)所有权和受益权分离


信托财产所有权的性质表现为所有权和受益权的分离,即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受益人享有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实现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受益权主体的分离,从而构成信托的根本特质。


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可以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第三人也都以受托人为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和法律行为当事人,而与其从事交易行为。同时,受托人必须妥善管理信托财产,将所生收益在一定条件下包括本金交给受益人,形成所有权和受益权的分离。


(二)风险隔离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特征。《信托法》 第15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信托一经有效成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的自由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独立运作的财产,委托人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受托人虽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这仅是形式上、名义上的所有权,因为其不能享有信托收益;受益人享有受益权,但这主要是一种信托收益的请求权,在信托存续期间,其不得行使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由此可见,信托一经设立,信托财产便与外界隔绝,以至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债权人皆不得主张以信托财产来偿债,形成了风险隔离。


(三)管理连续性


信托是一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财产管理制度。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的运作一般不受信托当事人经营状况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影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信托一经设立,委托人除事先保留撤销权外不得废止、撤销信托;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节税功能


信托的节税功能是信托的原生功能之一。由于信托制度的独特性,从委托人设立信托到受益人享受信托收益,中间只有有限的管理费,信托收益不会因税赋造成财产流失。根据税赋无增减原则,信托财产的多次转移,也不会造成多次纳税;根据税法原理,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费用可以在税前列支,合理地延迟了纳税。


(五)个性化理财


信托所具有的独特制度优势使得信托能够为委托人的特殊目的提供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也可称为“私人信托”。私人信托具有两大特点:


第一,私人信托中受托人为委托人单独管理财产,设立目的灵活,可以满足委托人的不同目的要求。私人信托不仅在投资领域即财产增值领域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其优势更多的体现在通过权益的重构,来实现委托人更为个性化的目的要求,即财产的保值管理,如为保护婚姻财产而设立的婚姻家庭信托,为子女教育而设立的子女教育信托,为避免继承纠纷而设立的遗嘱信托等。


第二,私人信托的财产管理方式多样。这种形式上的多样性既可以使信托设立更为灵活完善,避免信托执行过程中的各种风险,适应环境的变化,保证信托财产的安全,也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诸如税收筹划等特殊的信托目的。


私人信托以个人或家庭为中心,凭借以上特点,成为了高端投资者的一种独特的个人理财方式。针对客户的个性化需求自主设计、开发其他的创新型信托产品,最大限度地发挥信托公司在资产保值增值金融功能方面的独特作用。


信托的社会公益福利服务功能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通过公益信托的运作,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二是通过雇员受益信托的运作,配合国家福利政策推行社会福利计划,发挥社会安全与稳定功能。


由此可见,信托具有其他资产管理方式所无法比拟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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