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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与信托服务的完美融合!

2018年8月1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监督管理部发布《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37号文”)。


通知明确了家族信托业务不适用“资管新规”,并界定了家族信托的财产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同时兼具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职能。


2018年10月22日,现任中国银保监会信托监督管理部主任赖秀福发表文章《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助力家族财富管理行稳致远》详细的阐述了家族信托业务。监管部门对家族信托的重视让整个金融行业聚焦家族信托。


自2013年首单家族信托成立以来,各家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私人银行部、专业律师事务所等纷纷做出了尝试和实践,家族信托的操作模式也在不断的丰富和创新。


目前,市场上最普遍的操作模式为信托公司主导、私人银行主导、信托公司和私人银行合作模式。而采用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合作模式的保险金家族信托,自问世以来就引起了了市场的关注。


什么是保险金信托


保险金家族信托,顾名思义就是保险和家族信托相结合的一种新型金融产品,是高净值客户实现财富传承和合理避税的重要金融工具之一。


目前,我国的保险金家族信托的模式通常为委托人即投保人的模式:


委托人(投保人)将其持有的人寿保险或年金保险的保单受益权或者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家族信托,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约定信托公司为保单受益人。


当保单约定的赔付条件达到后,保险公司将保险金赔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则按照与委托人签订的信托合同中约定的方式,进行财产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将信托财产及收益逐步交付给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


保险和家族信托相结合的模式,充分利用了信托在财富传承领域风险隔离、合理避税等功能,弥补了目前普通人寿保险在保险受益人指定和分配不灵活的缺点。


同时,保险金家族信托利用保险的资金杠杆功能,大大的降低了家族信托的门槛,拓展了信托的惠及领域,将保险服务和信托服务有效融合,实现了1+1>2的效果。


保险金信托的优势


保险金家族信托相对于普通保险的优势 


1、灵活指定受益人


我国《保险法》规定受益人须为自然人或非自然人,尚未出生的人无法成为保险受益人。因此,传统的保险设立时,必须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某一个或某几个人为受益人,家族财富的传承只能在一代人中实现。


保险金家族信托则可以突破这一限制,不仅可以指定未出世的第三代乃至第四代,还可以将某一确定范围的人作为保险受益人,从而实现跨代的财富传承。


同时,委托人还可通过信托条款的设置,在保险金信托存续期间修改分配条款,甚至约定保险金获取的条件,充分体现了委托人的自身意愿。


2、财富分配方式灵活私密


传统保险在保险金分配上较为固定,不够灵活。保险金家族信托可以自由设定保险金给付的方式和时间安排,并且不需要继承权公证。


因此,相比较传统的保险而言,保险金信托能更好的保护隐私,委托人与信托公司之间签署信托合同,合同内容及收益分配的方案可不必告知受益人。


若存在多个受益人,受益人之间也不会知道彼此的受益权份额,避免了家族内部的财产纠纷。


3、保险金财产的独立性


保险和信托的组合赋予了保险理赔金独立性的功能。


如果是普通的保险,在保险受益人获得保险理赔后,其理赔金将成为受益人的财产,不具有独立性。


因此,当受益人面临离婚诉讼时,保险金将被视为婚内夫妻共同财产从而被切割。同样,当受益人面临债务或财务纠纷时,保险金也会被视为受益人名下的财产从而被强制执行、追偿或破产清算。


保险金信托则具有财产隔离的优势。保险金信托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受益权相分离,其受益权归属于受益人,而所有权归属于信托公司,因而可保护信托财产免受债务和财务纠纷的困扰。


4、预防保险受益人挥霍保险金的风险


普通的保险在理赔条件达到后,其保险金会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给保险受益人,保险金即成为受益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受益人如若肆意挥霍或不当使用保险金,投保人或保险公司均无权干涉。


而保险金家族信托则可以通过信托条款的设计限定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时间、方式、金额,最大限度的避免了“败家子”情况的发生。


5、实现保险资产的保值增值


传统的保险中,当保险金直接赔付给受益人后,受益人如何管理运用这笔财产取决于自身的主观意愿和财务管理的能力。


信托公司作为专门的财富管理机构,相较于普通的个人而言能更好的管理和运用保险金财产。


信托公司可以将保险金投资于信托合同中约定的投资范围内的标的,从而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同时,委托人/投保人还可设立信托监察人来监督管理信托公司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保险金家族信托相对于普通信托的优势 


保险金家族信托作为信托的一种,在融入了保险功能后,也具备了普通信托难以具备的优势。


1、保险金信托的资金杠杆优势


保险的一大优势就是其具备资金杠杆特性。保险投保人可以通过每年缴纳较低金额的保费获得较高金额的保险金,实现了风险的转移和分散。相较于起投金额较高的普通信托来说,保险金信托的杠杆效应为投保人/委托人放大了财产效用,分散了投资风险。


2、收益锁定


保险金信托的投资方向受到保监会的约束,虽收益水平有限,但投资收益较为稳健。投保人和信托公司通常可在合同中约定固定的收益率,该收益率一般低于普通信托产品的收益率,但由于投资标的风险较低,本金和收益更有保障。


3、降低家族信托门槛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监督管理部发布的“37号文”明确并界定了家族信托的财产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


在保险金信托的架构中,委托财产为保险单,保险投保人可选择按期缴纳保费,不必一次性缴纳高额保费,从而大大降低了家族信托的门槛。


中国保险金信托的未来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高净值客户人数不断增加,客户对财富传承和保险保障的需求也与日俱增。


作为融合了财富传承两大利器的新型金融产品,保险金家族信托兼具信托和保险的双重优势,在财富传承和保险保障领域大放异彩,吸引了广大高净值客户的目光。


保险金信托实现了保险和信托的有机结合,拓展了保险服务和信托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开拓了信保合作的新模式。


对保险公司而言,保险金信托的业务模式有利于保险公司为高净值客户拓展家族财富管理服务,提高保险产品的附加价值;


对信托公司而言,保险金信托有利于信托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提升主动管理能力,为其实现业务转型,回归信托本源提供了契机。


保险金信托在我国尚在起步阶段,各大信托公司和保险机构还在不断地探索和实践产品的升级和创新,市场上现有的保险金信托产品的操作模式通常为前文所述委托人即投保人的模式,而委托人为信托公司的产品模式还尚未落地。


随着社会对保险和信托认知度的不断提高,国家和监管层面政策的大力扶持,保险金信托未来的发展大有可为。相信在不远的将来,保险金信托的种类将会越来越丰富多样,高净值客户将会得到更好的财富传承服务。